一、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。
拍卖法律关系的终止指由于一定情形的出现,在拍卖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。
终止可分为正常终止和非正常终止。正常终止指拍卖当事人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,无论是否成交,都导致了正常终止。非正常终止指拍卖程序按有关合同或约定履行完毕之前,由于下列情形出现导致终止拍卖程序:
1、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,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物无所有权或处分权;
2、因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,致使拍卖已无法进行;
3、由于外力的原因使拍卖无法进行的;
4、因拍卖违反法律、法规而被司法、行政部门勒令停止;
5、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撤销委托并及时书面通知拍卖人;
二、与终止相邻近的概念是中止。当下列情形出现时,采用中止较为恰当:
1、拍卖标的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存在争议;
2、不可抗力的原因,致使拍卖活动暂时难以进行;
3、委托人确有正当理由,要求拍卖人暂缓进行拍卖。
中止与终止有明显区别。其一,中止只是暂停拍卖程序,中止情况消除后,拍卖将继续进行;其二,在中止期间,拍卖法律关系继续存在,权利义务依然有效,只有暂时停止执行;而终止意味着法律关系结束,委托人、拍卖人、竞买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就因此相应消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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